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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上证名记－诸葛立早]]></title>
<link>http://zhugelizao.blog.cnstock.com/index.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上证名记－诸葛立早]]></description>
<item>
<title><![CDATA[官员要管住自己的嘴]]></title>
<link>http://zhugelizao.blog.cnstock.com/432110.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上周两次新观点被迅速澄清的事情，令市场人士感慨系之。一件是：周一报载，“国家外管局负责人称，不存在国际热钱流入”，周二，外管局办公厅澄清，“外管局负责人不代表外管局的观点”；周二报载，“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减缓人民币升值速度”，周三又有澄清，“这不代表商务部的观点”。新观点发表在前，澄清的权威声音回应于后，“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如此舆论混乱，自相矛盾，颠三倒四的情况”，由此造成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滋生迷茫、恐慌的情绪，实在是“顺理成章”之事。</P>
<P>　　热钱问题、人民币升值问题，是社会上各种群体都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当老百姓投身资本市场之后，“经济数据民生化”，现在已成一种特有的社会景观。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与老百姓的投资举措息息相关。今天政府官员谈一个看法，明天政府部门又出来澄清，“他们不代表政府观点”，不是让人如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吗？你政府官员可以拍拍屁股一走了事，投资者的损失谁来负责，不知这些政府官员想过没有？所谓“以民为本”，在信息的准确发布上，也应得到一体遵行的体现。</P>
<P>　　由此想到，政府官员要管住自己嘴巴的问题。管住自己的嘴巴，不仅是不能到下面大吃大喝、白吃白喝、乱吃乱喝，更意味着在信息的发布上，不能信口开河。这不是苛求，而是对政府信誉负责，更是对人民利益负责。 </P>
<P>　　我们现在已经有了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一些政府意见要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说发布，不能由政府官员随意在什么场合发表。不要忘记，我们的制度管理还相当不完善，预设的缺陷不少，政府官员中，官员被所谓专家愚弄的事件同官员自作聪明事件时有所闻。这种缺陷，只能通过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且不折不扣的实施来克服。</P>
<P>　　我们现在还有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nbsp;&nbsp;&nbsp;&nbsp; 无论从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视角还是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视角看，政府官员管住自己的嘴，哪些该说，哪些不该说，哪些要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说，都有法治的要求，容不得有任何个人的随意性。至于有些官员通过“赶场子”来收取所谓“出场费”，结果造成政府信息化的发布混乱，那就更另当别论了。</P>]]></description>
<author>诸葛立早</author>
<pubDate>2008-7-22 10:11: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评选最差老板，也是一个视角]]></title>
<link>http://zhugelizao.blog.cnstock.com/426900.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7月10日，福布斯中文网站发布了2008中国上市公司最差、最佳、最贵老板排行榜，其中《2008中国上市公司最差老板排行榜》中，10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榜上有名。</P>
<P>　　这起码从数据上看，《福布斯》的评选还是比较严谨的。这次推出中国A股上市公司最佳和最差老板调查，在过去的3年间，入选最佳老板榜单的25家企业的高管为股东带来了平均18.2%的ROE（净资产回报率），而他们所处行业的平均ROE仅为9.3%。这些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总裁/总经理平均年薪的中位数为37万元。入选最差老板榜单的10家企业的高管则表现糟糕，过去3年他们领导公司的平均净资产回报率低达-54.5%，而他们却依然领取了30万元的平均薪酬，2007年平均薪资竟达32.5万元。亦即是说，为什么评他们“最差”，是因为他们的收入和他们领导公司的平均净资产回报率“背道而驰”，收入与绩效严重不符。</P>
<P>　　相关媒体就此采访了这10家上榜企业的相关人士，一些企业纷纷表示了不满，并进行了辩驳，认为福布斯的排行没有科学性。福布斯的相关人士却认为，ROE是最能衡量上市公司给投资者带来回报率的指标。将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总经理的薪酬作为一项指标，是希望用来对比职业经理人在上市公司业绩中发挥的作用，希望有更多的职业经理人能带领中国的企业走出来。据此看来，人家评“最差老板”，好像并非为了出我们的“洋相”，但其间，有没有一点“忠言逆耳”的味道，我认为值得品味。</P>
<P>　　由此，想到了“信托责任”的问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说得再平实一点，就是指张三基于对李四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李四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责任由此产生，它是指李四(受托人)对张三(委托人)所负有的严格按张三的意愿(而不是李四的意愿)管理财产的责任。投资者（或者说股东）给了你高收益，你却没有为股东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甚至比同行业的平均净资产回报率低出一大截，尽管可能有诸多客观因素，但“信托责任”的缺失，是无论如何回避不了的了。</P>
<P>　　从这个意义上说，评选最差老板，也不失为是一个视角。<!--/enpcontent--></P>]]></description>
<author>诸葛立早</author>
<pubDate>2008-7-16 9:46: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不给投资者高回报，怎么办]]></title>
<link>http://zhugelizao.blog.cnstock.com/40917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id=content_title style="FONT-SIZE: 24px">不给投资者高回报，怎么办</DIV>
<DIV>
<DIV id=content_about>2008年06月25日&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来源：<A href="http://paper.cnstock.com/paper_new/" target=_blank>上海证券报</A>&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作者：⊙诸葛立早</DIV></DIV>
<DIV id=content_article style="FONT-SIZE: 14px"><!--enpcontent-->　　⊙诸葛立早 
<P>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日前在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时，讲了这么一段话：要督促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和各项议事规则，增强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的制度保障，逐步建立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根除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高回报的、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上市公司。一家报纸在披露这个信息时，大标题就做了：《范福春：要给投资者高回报》。</P>
<P>　　企业价值增值能力决定了投资者对该公司股票持有与否的态度。对“给投资者高回报”的上市公司（长期的而非短期的、持久的而非一时的），套用那首贻笑天下的“散户之歌”——“死了也不卖”，好像也不为过。</P>
<P>　　问题在于，在我们现在这个市场上，给投资者高回报的上市公司有多少？它们能否“几十年如一日”给投资者“高回报”？问题还在于，在我们现在这个市场上，不给投资者高回报的上市公司又有多少？它们为什么不给而且敢于不给投资者高回报？对这些不给投资者高回报的公司，我们又该怎么办？这一串串问号，值得我们深思。</P>
<P>　　平心而论，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都允诺给投资者以高回报。否则，它们很难以20倍的市盈率到证券市场上来融资，或者以很高的价格在市场上再融资。过去有“讲故事”之说。所谓“讲故事”，当然不是诸如侦探小说那般以“情节”取胜，而是以“远景”亦即“高回报”的“诱饵”取悦于投资者。可悲的是，公司一上市，“故事”就“穿帮”了，所谓“第一年绩差，第二年ST，第三年退市”，便是一些 “故事公司”的“夸张式演变路径”。因此，时下我们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固然要要求上市公司坚守规范运作底线，而且要对不给投资者“高回报”的公司有所警示与惩治。</P>
<P>　　以我观之，一些上市公司敢于不给投资者以“高回报”，一是可能在上市之初就涉嫌“虚假信息披露”。它们可能认为对上市后公司的业绩预测是“没有约束力”的“数字”，而非检验公司诚信力的“试金石”。所以，出现了不少公司上市后第二年业绩大幅度滑坡的怪事。对这些上市公司，我以为，除了要让上市公司高管真实地解释业绩下滑的原因外，还要对比在同行业中的盈利水平名次，同时做出相应的解释；对保荐这些企业上市的机构，当然更不能放纵，“伪劣商品”的出笼，它们脱不了干系，至少在“诚信档案”里，应该记上浓重的一笔。</P>
<P>　　二是不但不给投资者“高回报”，还要千方百计掏上市公司“腰包”。这次，范福春通报了中捷股份、九发股份两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的情况，要求全体上市公司监管干部要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想，监管的有效性，决不应当到“通报”为止。</P>
<P>　　三是从来就没有想到要给投资者“高回报”的。最近，叶檀女士特别提到了证券市场上的“明天系”现象。明天系这样的资本玩家纵横市场，如入无人之境，中国资本市场的丛林法则，岂是管理层的两句话就能改变的。叶檀女士抨击的这种情况，难道不令人警醒吗？</P>
<P>　　只有“制服”了不给投资者“高回报”的公司，“高回报”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自觉行动。<!--/enpcontent--></P></DIV>]]></description>
<author>诸葛立早</author>
<pubDate>2008-6-25 10:56: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自信者他信]]></title>
<link>http://zhugelizao.blog.cnstock.com/40463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三一重工自信的诠释与自信的行动，足以让投资者对这家上市公司肃然起敬。</P>
<P>　　其实，这样的上市公司不独三一重工一家。就在三一重工的公告之后，大众公用和大众交通也分别发布公告披露，公司高管于2008年6月17、18日以个人自有资金从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高管在股市低迷时毅然买入自己公司的股票，为人们树立了一根无声的标杆。这是“自信者他信”。</P>
<P>　　与“自信者他信”相映成趣的，应该是“自卑者他鄙”。也是从媒体上看到的一则消息称，在对“大小非”减持的数据统计分析后，人们发现，减持行为更多地发生在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较低、不能完全控制上市公司经营的“中小非”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的股东减持占了绝大多数，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和经营上市公司有信心有意愿的大股东减持比例较少，减持意愿不强。与此同时，绩优公司股东的减持意愿弱于亏损公司和ST公司股东。分行业来看，减持最多的为创投概念的股份，减持比例达55%，其次为元器件和日化行业，减持比例也都超过了50%。从估值水平来看，市盈率倍数高的公司以及亏损公司减持最多。这些“中小非”股东为何方神圣，它们当初是怎么进入上市公司的，它们持股的成本又是多少，它们为什么不计成本地要抛售公司的股份，是它们对公司的“内涵”太了解抑或其他因素，时下，我们都不甚了了。倘若有识之士能在这方面做些实事，揭开其“神秘的面纱”，那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将是功德无量之事。</P>
<P>　　当然，人们更需要警惕的，是一些上市公司在“自信”的幌子下做卑鄙龌龊的事情。6月以来，上证指数重挫15％，而荣华实业在收购金矿的消息刺激下逆势上涨23％。在此过程中，出巨资全力推动荣华实业收购事宜的股东选择了悄然减持。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做出公开谴责荣华实业和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程浩的决定，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这样的高管为“千夫所指”，不足为怪。</P>
<P>　　高尚，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卑鄙者的通行证。人心是杆秤。“自信者他信”。<!--/enpcontent--></P>]]></description>
<author>诸葛立早</author>
<pubDate>2008-6-20 9:37: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警惕另一种“法律白条”]]></title>
<link>http://zhugelizao.blog.cnstock.com/39787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说起“法律白条”，人们自然会联想到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及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得到切实执行等问题。</P>
<P>　　我这里说的“法律白条”，则是指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另一种现象。比如，6月1日“限塑令”在全国正式实施。从这天起，商品零售场所有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等行为之一的，将受到五千至一万元罚款。但一些媒体的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对这一处罚规定，不少农贸市场摊贩和街头商户表示“并不知情”，一些商户甚至反问：“罚一万？谁来罚？谁来管？”</P>
<P>　　商家的疑问直指当下“限塑令”的软肋，谁来监管“限塑令”落实？据说，“限塑”涉及商务、质监、工商、物价等多个部门，虽然国家的相关文件大致确定了每个部门的分管内容，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每个部门究竟该发挥什么作用，各部门之间该如何衔接，特别是对于违反“限塑令”的行为究竟由谁来监督检查并给予处罚，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违反“限塑令”者反讥“谁来罚”，以我观之，这似乎也算得上是一种“法律白条”。</P>
<P>　　我认为，既然有了官方权威机构的明文规定，在执行上容不得半点懈怠，是法制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谁都知道，要维持一个游戏的正常进行，就必须有一套游戏规则，且参加这个游戏的所有人都必须遵守这套游戏规则。如果有人违背了规则，要么重新建立规则，要么由裁判将此人暂时排除在游戏之外（作为一种惩罚），等到惩罚足以使违反规则者接受并愿意遵守规则为止，以保证游戏的公正性。有了规则又不把规则当一回事，把“令箭”当鸡毛，这个“游戏”是无论如何“玩”不下去的。</P>
<P>　　一个法制社会，关键是要依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有着完备严密的成文法律体系，而且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法律制定以后可以得到全社会的切实遵守。在当今中国，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法律法规怎样才能得到切实遵守？其间，法律信仰是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准确地来说，人们是否守法是一个由多重现实因素所决定的问题。诸如，从合法性出发守法、从道德判断出发遵守法律、从舆论压力出发遵守法律、从利益出发而守法，等等。它们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出于合法性或法律信仰的守法应该建立在道德共识的基础上，使法律信仰更具感召力；出于道德信念的守法应该上升为法律信念，把观念自觉转换为行动准则；出于舆论压力的守法也应该把舆论和公众压力变成道德自觉和道德良知；而出于威慑和利益的守法则更应该看到法律所体现的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共同价值。</P>
<P>　　我们不能否认这样一种现实：有些人是否守法取决于利益的计算，如果违法比守法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可能选择违法，反之则守法。对于立法者来说，就必须保证对违法行为有足够的威慑度，不给人以任何的“投机”暗示；对于执法者来说，也必须有足够的预防和惩戒机制，确保不让任何违法行为逃脱应有的惩罚。换言之，“违法必究”是“有法必依”的不可或缺的一环。</P>
<P>　　法治无小事。“限塑令”在刚刚出台后就由“高压线”变成了“橡皮筋”，凸显了“有法必依”比“有法可依”之艰难。这种“法律白条”现象，难道还不应该警惕吗？</P>]]></description>
<author>诸葛立早</author>
<pubDate>2008-6-13 10:51: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一桩里程碑意义的案件]]></title>
<link>http://zhugelizao.blog.cnstock.com/394345.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轰动一时的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涉嫌内幕交易案，将于本月下旬由检察院正式移交法院。</P>
<P>　　从董正青的被捕到案件进入公诉审判阶段，已有将近一年的时间。虽然检察部门初步认定这是个人行为，但审查起诉程序就花去了将近一年的时间，足以说明案件的不简单和办案者的谨慎。事实上，在中国查处内幕交易，一直有所谓的“发现难、取证难、责任判明难”的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面对严重危害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甚至很难通过正常途径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001年9月24日，有关司法部门曾发布通知，宣布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其原因就是因为当时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十分薄弱加上司法人员素质有局限，法院尚不具备审理条件。2002年1月，有关司法部门又下发通知，可以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但仅仅局限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新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明确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但对内幕交易案件的查处，颇有步履艰难的味道，这也是有目共睹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董正青被捕到案件进入公诉审判，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历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P>
<P>　　证券界瞩目的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涉嫌内幕交易案，到底如何“发落”，那是法官的事。在严格的意义上，舆论界对此似乎以保持“缄默”为好，这能让司法部门在比较平静的环境下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只是手头有两则异国他乡有关内幕交易案判决的案例，可以作为“他山之石”拿来给我们借鉴。</P>
<P>　　一则是，新闻集团启动了对道琼斯公司的并购活动，导致道琼斯的股价暴涨55%。随后，美国证券业管理委员会(SEC)在美国曼哈顿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一对香港夫妇——王勤竞及其妻梁家安，指控他们利用有关购的内幕牟取巨额非法获利，据称高达810万美元。此后，SEC对获利最高的梁启雄（上述梁家安夫妇其实就是替他操作的）处以1620万美元的罚款，其中810万美元是其利用内幕交易的获益，另外810万美元为罚款。同时，因为曾任新闻集团董事的李国宝向其好友梁启雄透露了新闻集团即将收购道琼斯公司的内幕消息，因此也对李国宝处罚810万美元。</P>
<P>　　另一则是，美国一名法官5月30日判处一名参与内幕交易的华尔街金融师10年监禁，罚款750万美元。这名法官说，这次从重量刑是因为华尔街存在太多违规金融操作，而法院先前对金融业内幕交易罪犯的处罚太轻，令人失望。因此要让“违规操作者必须认识到，如果他们被抓住，他们就要付出代价。”纳西姆的律师说，法官如此重处让他吃惊。</P>
<P>　　不知这两块“他山石”，可不可以拿来攻“本土玉”。<!--/enpcontent--></P>]]></description>
<author>诸葛立早</author>
<pubDate>2008-6-10 10:52: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特事特办”]]></title>
<link>http://zhugelizao.blog.cnstock.com/38087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突如其来的汶川大地震，使得不少四川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经营等方面损失惨重，也使得公司在后续发展中面临不少困难。近日，多家四川上市公司高管通过媒体呼吁，希望监管部门、银行等为受灾公司开辟再融资的“绿色通道”，帮助公司渡过难关。</P>
<P>　　这些“吁请”不是“作秀”。 比如，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有多种硬性指标要求，但这次地震灾害却打乱了一些公司的发展规划，导致其达不到有关指标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再融资也就成为一道难以跨越的“坎”。 一家四川上市公司去年定向增发收购了大股东持有的一个项目。监管部门审批再融资时，需要参考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但这次地震，无疑会使这个项目的工程进度、效益都受到影响。至于还有一些四川上市公司在上市或股改之时承诺，将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金分红。但这次地震使公司现金流非常紧张，这种情况下进行现金分红，无异于对本来疲惫不堪的上市公司再进行“抽血”；但如果不按照此前的承诺进行现金分红，则又是一种明显的违规行为。公司对此忧心忡忡。凭心而论，与前一段时期的吁请“救命”相比，时下的上市公司吁请开辟融资的“绿色通道”，实际上反映了抗震救灾进程的深入：抗震救灾与经济发展已经在“两手抓”。</P>
<P>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四川上市公司吁请开辟再融资的“绿色通道”，显然凸现出一种责任感。它们没有把“灾害”做搪塞的说词和效率降低的挡箭牌，而是一边抗灾一边谋划发展，对这样的上市公司，我们对它们“特事特办”，是题中应有之义。这不是给它们“吃偏饭”，而是对于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采用的特殊解决办法。这种“特事特办”，在资本市场的其他领域已经在实行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日前决定对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保监会的领导为现场指导灾后保险理赔工作，提出“对于责任明确的要快速理赔，对于责任免除的要研究通融赔付的统一口径，特事特办”，“只要客户能提供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资料，不需要保单，核实后都能得到及时赔付。”有的投保人全家都遇难了，相关保险公司在核实有关人士身份以及确认相关理赔信息后，及时将赔款支付给了客户的亲戚。在尽量满足救灾资金贷款方面，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近日明确要求，积极支持地震灾害中受损严重而又与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行业和企业，对电力、电信、公路、铁路等部门抗震救灾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实行特事特办，积极支持，及时审批。凡此种种，无不说明，我们对相关上市公司的“特事特办”，就是在讲究时效的前提下，找到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既保护相关上市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保护好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且尽可能做到二者利益的高度统一。</P>
<P>　　不过，我又以为，倡导“特事特办”，对相关上市公司反而提出了“特别”的要求。何为“特事”，为什么要“特办”，必须“扎扎实实”，来不得半点马虎和水分。为了使资产投资行为特别是再融资更能符合客观需要，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在“特事特办”之前，应对拟投资的项目再进行一次可行性研究。其主要任务是论证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效益性，并预测投资后的经济效益，为投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可行性研究，特别要关注自己所在地区的自然特点，要在主体功能区的规划之下审视融资与再融资行为，凡是地震带和山体滑坡带，基本上已经被列为禁止开发区的，融资与再融资行为必须慎而又慎：有些受灾地区尚属于限制开发区，相关的风险提示必须是充分又充分，否则，我们还要为此付出相当大的成本与代价。灾后的融资与再融资，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科学决策。<!--/enpcontent--></P>]]></description>
<author>诸葛立早</author>
<pubDate>2008-5-26 10:35: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亲合力系统”的制度构建]]></title>
<link>http://zhugelizao.blog.cnstock.com/376217.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大悲希声，举国同哀。悲痛之中，却是无与伦比的同仇敌忾。无论是胡锦涛、温家宝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冒着余震在第一线指挥抗震救灾；还是十多万解放军官兵，奋不顾身、超越生命极限的一种急救；更有每一个中国国民，在极度哀伤和感动之中，实践着中华民族一句最古老的格言：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这种党心、军心和民心的一起跃动，组成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又一幅蔚为壮观的历史画卷。</P>
<P>　　在这幅历史画卷上，政府展现出的是从容、自信、诚信，以及高度的责任感和民本精神，真正体现了一个现代大国政府的强势执政能力和恢宏气度。而灾区人民和全国亿万人民在灾难中所表现出的舍己为人、众志成城、坚忍不拔、自强不息、扶危济困，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现代公民意识的完美融合，体现了一个现代大国国民应有的道德和行为风范。国家首先是一个价值共同体，它以珍视国民的生命与幸福生活，为自己的最高使命与荣誉。任何生命的陨落，都是我们心底无以言说的哀与伤。而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新的历史环境中成为公民的一种融化在血液里的自觉诉求时，中华民族几千年培养起来的深沉、博大和淳朴的民族性格，也得到了新的升华。外国友人是这样评论我们的：“中国人民非常的善良”。</P>
<P>　　以历史的眼光看，我们不可能沉浸在一种集体而长期的哀伤之中，如何使这种哀伤化为一种新的内在动力，使这种内心的纯净、人性的再现，和民族凝聚力能够成为一种“国家软实力”得以一以贯之的保持，我们必须诉诸于法制的力量，亦即是说，要强化“亲合力系统”的制度构建。社会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制度是协调社会利益、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设置。所谓制度，实际上体现为社会规范体系，其社会功能在于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从而起到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促进社会整合的作用。从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来看，“亲合力系统”的构建，主要是应对两方面的现实问题：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城乡、地区、个人的贫富差距和社会分化问题；二是社会经济转型期由于利益关系变化所引起的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问题。前一个是公平问题；后一个则是正义问题。在中国社会的现实基础上构建和谐社会，一方面必须不断健全社会公平的保障——利益均衡的制度机制；另一方面必须不断完善社会正义的形式——权利保障的制度机制。只有在利益均衡、权利保障的制度机制科学配置和有效运作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这次众志成城的抗震救灾，为“亲合力系统”的构建，创造了弥足珍贵的起点。</P>
<P>　　“是人民在养着你们，你们看着办吧”，温家宝总理这句朴实无华的大白话，为我们指明了构建“亲合力系统”的抓手，那就是：以抗震救灾为契机，加强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和健全。这不仅是因为权利保障机制与人们的安全和安全感直接相关，权利保障机制在本质上是社会用来分配利益的一套机制。更因为权利保障机制是社会正义赖以形成的核心渊源。现代社会，社会正义的形成机制主要表现为：作为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一般内容的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都被转换成了权利的形式，从而具备了相等程度的现实性。因此，权利保障机制在维护安全、分配利益的同时，也是在保障着正义的实现。如果说，正义构成了社会良好秩序的基础，那么，健全的权利保障机制就是这一基础的核心支柱。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亲合力系统”的有序运转，也就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了。</P>
<P>　　忧患生民，多难兴邦，人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任何文明国家与社会在灾难降临时，都会强调亲合力。在此过程中，灾难不仅修复人性，重现人性的光辉，更可以增进社会的和谐。完善“亲合力系统”制度构建，使中华文明置于最宽广坚实的人性之上，中华民族必定能历尽劫难而跃入煌煌现代之林。<!--/enpcontent--></P>]]></description>
<author>诸葛立早</author>
<pubDate>2008-5-21 10:19: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为“每股社会贡献值”建言]]></title>
<link>http://zhugelizao.blog.cnstock.com/37405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id=content_title style="FONT-SIZE: 24px">&nbsp;</DIV>
<DIV id=content_article style="FONT-SIZE: 14px"><!--enpcontent-->　　⊙诸葛立早 
<P>　　</P>
<P>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据相关人士称，此举旨在引导各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P>
<P>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首次提出了“每股社会贡献值”概念。《通知》规定，公司可以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真正价值。这就是说，“每股社会贡献值”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有量的界定，为全面、客观地评价公司价值创造提供新的重要的标杆。想玩弄“文字游戏”或者“捣糨糊”，没门！</P>
<P>　　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倘若要提一点“合理化建议”的话，我以为，在上市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真正价值的环节链上，还可以再细化一些。比如，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公司为社会创造价值的一种。关注这方面的“贡献值”，当然很对。因为人力资源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也是企业发展的支撑力量。确保员工的工作与收入待遇，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为了应对国际上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我们的企业必须承担起确保员工待遇的责任，不断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问题在于，在“员工”这个大项里，起码包括两个子项：普通职工与高管。假若在“为员工支付的工资”的大项中，把这两个子项“一起煮”，弄得不好，很可能产生“混淆视听”的视觉污染。这个问题，时下不仅为社会所关注，而且也为监管部门所关注。他们所关注的，就是“薪酬不公”。</P>
<P>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样的国企，高管的收入差距并没有随着经营业绩有所区别，相反，经营越差的机构其高管的收入有可能越高。根据去年银行年报等渠道掌握的材料发现，在中、工、建、交和光大银行这5家由汇金公司参股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已经出现了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脱钩的现象。二是，高管与员工的薪酬差距拉大，而且高管的收入增幅远远大于员工的收入增幅。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层分行，员工的收入增长缓慢，甚至有些地方员工收入比股改前还要低，基层员工看到的股改成果仅仅是行长的收入提高了，而员工的收入却下降了。基层员工如果不能感受到薪酬公平的话，则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无疑将大大增加。这对建设和谐社会，无疑是不利的。</P>
<P>　　由此，国资委已经在考虑新的制度安排，在中央企业的收入分配改革中，将全面落实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进一步推进企业内部的三项制度改革、完善薪酬福利制度、稳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合理控制收入分配差距，限制过高收入、保持一线员工收入的稳定增长。保监会、银监会也在考虑相关的制度安排。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批评保险公司高管薪酬过高的畸形现象，随后宣布对国有保险公司高管薪酬进行清查。银监会有关人士则提出，金融机构高管薪酬不单纯是工资升降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问题。高管薪酬机制牵一发而动全身，薪酬问题处理得好，则可能巩固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成果，推动金融机构朝市场化方向再迈重要步伐。否则，很可能动摇金融机构改革基础，使刚刚走出困境的金融机构再添新的风险。这方面的制度安排，或许也在考虑之中，如何进入“每股社会贡献值”的视野，使其更显准确、公平、合理，值得探讨。</P>
<P>　　“每股社会贡献值”刚刚出台，就对其“横挑鼻子竖挑眼”，似乎有点不合时宜。但它确是肺腑之言，不吐不快。不知读者以为然否？</P></DIV>]]></description>
<author>诸葛立早</author>
<pubDate>2008-5-19 13:49: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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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大幅度提高“违规成本”]]></title>
<link>http://zhugelizao.blog.cnstock.com/36494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在上证所4月29日的日常监控中，发现宏达股份两个持有解除限售的存量股份股东账户，在当日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分别减持了751.36万股和696.23万股，减持数量占宏达股份总股本比例分别达到了1.46%和1.35%。继宏达股份两股东、冠福家用一股东之后，沪市又曝出了两市第三例大小非违规减持。从4月20日至5月7日，在大小非减持指导意见出台仅仅10多个交易日内，就出现了三起顶风作案的违规事件。是什么让违规者如此肆无忌惮？投资者义愤填膺。 
<P>　　答案很明显，“违规成本”太低。这些公司在高价位一口气抛出超额股票，到手的就是实实在在的钞票。相比之下，时下违规公司受到的惩罚，诸如限制账户股份卖出交易这样的惩罚，对他们完全如隔靴搔痒。特别是像有的公司此次抛掉宏达股份后，账户里已不再有一股宏达股票，无需再次交易，违规成本等于零。一边是落袋为安的巨大利益，一边是微乎其微的违规成本，恐怕谁选择起来都很容易。或许，观察到减持宏达股份的违规公司并没有受到严惩后，福建恒联公司才敢于对深交所的多次警告置若罔闻。有识之士说，这种肆意违规的状况对刚刚恢复信心的投资者和市场无异于是重大打击。如果有关部门不及时刹车，相关意见将成一纸空文，违规减持必将接踵而至，后果难以设想。这不是危言耸听。</P>
<P>　　上证所表示，针对违规超比例减持存量股份的行为，交易所正在抓紧研究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怎样体现出“更加严厉”，人们翘首以待。从相关媒体上看到，有的中小投资者已经在建言献策。比如，除了谴责、没收违规所得的处罚以外，还可考虑使用永久市场禁入的处罚手段。很多“小非”套现后，其公司的法人股票账户还能进行其他股票交易和申购新股。如果对这类违规者所有开设的相关账户一律采取永久市场禁入的措施，并列入变更公司的黑名单，从多处着手封杀其进入市场的通道，会对挑战市场公平交易环境者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再比如，要“罚到肉里”。因为在市场还未形成重视自身“声誉”的良性机制情况下，有些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虽然因违规行为受到谴责，但由于违规行为所得并未受损，所以有相当一部分违规行为人对交易所的谴责并不当回事。如果使其在结果上真正“得不偿失”，不仅可以对市场可能的违规行为形成震慑，而且还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使市场秩序得到维护，同时也可提高投资者对市场公正程度的认可和预期。我以为，他们说的都很在理。</P>
<P>　　倘若再作补充，我认为可以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去年7月，美国一法庭裁定，英国航空公司和大韩航空公司与其他航空公司串通操控价格的指控成立，两家公司就此分别被处以3亿美元罚款。这还不算结束。据悉，英国航空公司大约10名现任和卸任的管理人员还将面临美国司法部门的起诉，原因是他们参与了航空公司价格操纵的共谋。巨额罚单，加上对具体参与者的刑事问责，这种双管齐下的严厉处罚，显然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打击价格串通行为起到了非常有力的威慑作用。或许，违规减持与串通操纵价格有相异之处，但在“涉嫌违法违规”上，两者在本质上是相通的。</P>
<P>　　把“污点证据”记入公司的诚信档案，辅之于“高额罚款”，有必要再进行刑事问责。大幅度提高“违规成本”，如此之行，法律法规才真正成为“高压线”了。<!--/enpcontent--></P>]]></description>
<author>诸葛立早</author>
<pubDate>2008-5-9 11:22: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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